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收支情况,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后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转入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