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三)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四)查验、交接记录;

(五)与承接查验有关的其他资料。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