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