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在戚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筑物的风格、色调应当与遗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