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戚城遗址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活动,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情况以及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依法及时移交有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需留作标本的,应当报经国家或者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