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镇住宅小区同步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建设幼儿园可以按照公益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以划拨方式供地且有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的,建成的幼儿园园舍和附属场所应当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并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