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与居民住宅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统一规划、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和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的学前教育用途。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