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的数量、分布和流动变化等因素,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儿童就近入园。
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当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设置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者联合办园。对于交通不便、比较偏远的乡、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幼儿园,方便群众、满足需求。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