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鼓励幼儿园接收有接受教育训练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

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者幼儿班,配置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免费为残疾儿童提供保育教育和康复训练,并对不能入园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服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