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育教育第二十九条有效入园儿童应当由家长接送。委托其他成年人接送的,家长应当将受托人情况向幼儿园说明,并经保育教育人员和家长当场共同确认。幼儿园不得将儿童交与家长和受托人以外的无关人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