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育教育第二十八条有效幼儿园应当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对各类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安全防护设施,采取防范措施,对教职工和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突发性事件时,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计生和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和漏报。幼儿园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幼儿园周边治安巡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