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幼儿园布局规划落实、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等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