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办学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夜间住宿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定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与举办者签订的协议收取,收费标准和核定方法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等级和本地区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