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办学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未办理幼儿园登记注册或者未取得学前教育办学许可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