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幼儿园变更登记、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幼儿园终止办学的,应当在办理终止手续前两个月书面告知家长,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