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立幼儿园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或者办学许可。未经依法登记注册或者取得办学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

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