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办学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和动态监管。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幼儿园年度检验工作和动态监管,公示年检结果。年检不得收费。幼儿园年度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儿童入园。年检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