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办学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符合规定的园长、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办学条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