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符合规定的园长、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办学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