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有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市政污泥、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大件垃圾的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