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有效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和日期,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区、农村地区不同情况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