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㈠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㈡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主管部门备案;㈢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