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㈡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㈢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