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可回收物依法由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规定场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