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