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和城镇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从救助资金中一次性足额代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