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的统筹,按照上一年度统计年鉴的人口数每人每年不少于一元落实投入经费,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康复经费投入,建立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医疗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康复网络,大力发展残疾人康复事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