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设立残疾人康复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残疾人康复场所,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专业指导,为残疾人开展康复服务。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