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设立残疾人康复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残疾人康复场所,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专业指导,为残疾人开展康复服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