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实行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制度。民政、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儿童登记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