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残疾人供养、抚养、托养、康复等机构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