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