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