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道路和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规定,建设和完善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的无障碍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并设置统一的标志。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