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市和旗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投诉。残疾人联合会可以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对残疾人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