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市和旗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投诉。残疾人联合会可以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对残疾人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