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城市道路和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规定,建设和完善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的无障碍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并设置统一的标志。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