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转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