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本市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千分之十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达到和超过规定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