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改变林地利用现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