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因草原证与林权证重复发放,造成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和土地用途争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同一人民政府重复发证造成争议的,由该人民政府处理;(二)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重复发证造成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重复发证造成争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