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林业长远规划确定的林地面积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实加以保证。经营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林地的利用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用途变更手续。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宜林地必须用于植树造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