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因草原证与林权证重复发放,造成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和土地用途争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一人民政府重复发证造成争议的,由该人民政府处理;

(二)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重复发证造成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重复发证造成争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