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林业建设应当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