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和任期内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和实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必须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积不得减少,森林活立木蓄积量逐年增加。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