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用统一格式,写明议案案由、案据和方案,签署领衔人和联名代表姓名等。代表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或者详细资料。

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收集、登记、分类,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议案审查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