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代表议案应当属于下列事项范围:
(一)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涉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四)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