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有效责任单位应当向提出议案的代表通报相关情况,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