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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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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有效

责任单位应当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实施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审议后,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4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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