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责任单位应当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实施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审议后,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