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相关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常委会关于议案的相关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书面报告常委会。

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目标和具体措施;

(三)实施的进度;

(四)对需要跨年度的,应当有分年度的计划。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