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