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