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和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